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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瑞都案四人有罪 蘇惠珍重判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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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2-31 17:27: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曾喧騰社會的新瑞都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依背信罪,分別判處新瑞都公司實際負責人蘇惠珍八年、前總統府資政余陳月瑛一年六月徒刑。

法官說,余陳月瑛為個人利益,竟利用余家班的名望對外募款,大多數投資人因此受害;合議庭衡量其犯行後,認為雖然她已八十高齡,但仍不予緩刑。

本案因涉及台鳳集團負責人黃宗宏提供一億六千萬元政治獻金給國民黨前大掌櫃劉泰英,做為兩千年李連競選經費,法院曾先後傳喚前總統李登輝及前副總統連戰出庭作證,創卸任正副總統因同一案件出庭作證的紀錄。

劉泰英涉案的部分,昨天未一併審結,預計明年中結案;另一關鍵被告前正暐公司負責人李明哲,原被檢察官求刑十二年,因於去年六月間猝死在同居人住處,由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本案共有十一名被告,其餘主要被告判決情形:台肥公司前董事長謝生富依貪汙罪判刑十四年,褫奪公權八年,並追繳不法所得七千萬元;力晶半導體公司負責人黃崇仁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五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前立委翁重鈞等三人則獲判無罪。

本案緣於蘇惠珍在八十三年間,透過剛卸任高雄縣長的余陳月瑛仲介,在高雄縣湖內鄉收購大批土地,成立新瑞百貨公司;後因蘇惠珍財務周轉發生困難,乃借重余陳月瑛在政界及高雄地區的名望,另行設立新瑞都開發公司,推余陳月瑛為新瑞都開發公司代表人,對外募集大眾資金。

判決指出,蘇惠珍以不實鑑價手法,將新瑞百貨公司名下的土地價格抬高,再由新瑞都公司購買,藉此掏空新瑞都公司,獲取不法利益達卅三億元以上。合議庭說,蘇惠珍炒作土地,從事「左手轉右手」的利益輸送犯罪,為整個弊案的主謀,因此判處八年徒刑,較檢方求刑(四年六月)為重。

九十一年,蘇惠珍因不滿巨額投資款遭劉泰英等人侵吞,自爆這件重大弊案。由於案情複雜,涉案被告橫跨藍綠陣營,院檢傳訊過的證人及關係人高達一千人次以上;台北地院花了兩年九個月審理,昨天宣判第一波起訴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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