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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蘇惠珍揭弊只為錢 重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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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2-31 17:27: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王己由�台北報導當初揭發新瑞都弊案,還被檢方認為是「被害人」的蘇惠珍,檢察官求刑四年半,一審卻判八年重刑。主要是合議庭認為,蘇惠珍揭發弊端,目的是「為了要錢,非為公益」;且掏空新瑞都公司鉅額資金,也毫無愧色,所得全部都是為自己,行徑惡劣。

根據合議庭的調查,蘇惠珍共掏空新瑞都公司卅三億八千七百多萬元。其中十一億資金流向已經死亡的李明哲,七千萬元行賄謝生富。剩下的廿多億元,則分別拿去還債,以及購買債權,相關資金用途都是為了私人。

合議庭認為,蘇惠珍原本從事房地產建設等行業,鑑於大高雄地區經營大型購物中心前景甚佳,就在八十三年間透過甫卸任縣長的余陳月瑛仲介,陸續收購湖內鄉湖內段大批土地。

由於工商綜合區必須以公司法人代表名義才能籌設,原本用個人名義購地的蘇惠珍,就成立新瑞都公司籌備處,由余陳月瑛任主任,然後對外募集資金。

合議庭認為,蘇惠珍藉余陳月瑛在民進黨及高雄聲望,才能透過民進黨系統和關係,向投資大眾募款成立新瑞都公司。待四十五億多元的資金到位後,再利用自己掌控的人頭,以掩人耳目的手段購地,等於土地是「左手賣給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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